刑部的具体职掌审定各种法律,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,会同九卿审理“监候”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。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按省设司。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,职掌他省及衙门的部分文书收发和某些日常政务。此外,清设督捕司,掌督捕旗人逃亡事;秋审处,掌核秋审、朝审各案;减等处,掌汇核各省及现审各案之遇赦减等事;提牢厅,掌管狱卒,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,发放囚衣、囚粮及药物等;赃罚库,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件,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;赎罚处,掌罚罪事;律例馆,掌修订法律。
(4))喀宁阿(纳喇氏):?-乾隆55年(1790)乾隆10年-乾隆19年任刑部主事,乾隆19年-乾隆31年;乾隆?年-乾隆42年为刑部员外郎;乾隆23年-乾隆?年为正白旗满洲副都统;乾隆31年-乾隆32年山西布政使;乾隆32年刑部右侍郎(署);乾隆33年封一等男;乾隆34年-乾隆35年先后转任云南巡抚、河南巡抚、贵州巡抚;乾隆35年调任刑部左侍郎;乾隆45年-乾隆46年任山西巡抚;乾隆46年-乾隆?年赐刑部額外侍郎上行走;乾隆?年-乾隆55年任刑部尚書。【资料来源于:清国史馆遗稿 ,5790号】
附录:大理寺及刑部分布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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